如何进行质证———以涉黑案件庭审为视角
在笔者看来,质证是刑事庭审中的重中之重,必须予以高度重视。作为庭审中的辩方,若能在质证环节紧紧抓住事实、证据之中的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去质、去证,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辩方的质证是成功的、出彩的,甚至可以说辩方的辩论乃至整个辩护过程也是成功的。由此可见,质证环节在庭审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依笔者看,搞好刑事质证,需掌握以下几点技能:
一、为还原案件事实、影响和说服法官,关于犯罪事实的有无、大小及前因后果最好由当事人负责。辩护律师应该负责什么呢?当然是证据和法律问题;
二、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规定,所有用来定罪量刑的证据均需在法庭上出示并经相关各方质证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作为刑辩律师必须在法庭上申明,未经出示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可以促使公诉人全面举证。
三、质证应重点针对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与相关性进行,同时还需辅之以必要的经验法则与逻辑法则。质证时,切不可只指出证据的某性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便匆匆了事,正确的做法,应在此基础上展开事实与证据的充分说理和论证,进而说明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否则,这样的质证,在笔者眼中无疑是走形式的花拳绣腿,丝毫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四、在刑事诉讼中,由于指控被告人犯有罪行的举证责任由控方承担,因此,在一般意义上,被告人并不存在举证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对于那些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侦查机关没有调取或已有调取但公诉人没有出示的情况下,辩护人应在庭前及时向法院申请调取。
五、在质证过程中,辩护人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于可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应予以认可,但对于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则要坚决予以否认。在庭审中,经常会出现辩护人全盘否定控方定罪证据的情形,事实上,这是一种极不明智的做法。什么都不认可的辩护,只会加剧控辩双方激烈对抗的程度,只会增加控方对辩方的不满情绪。这种辩护方式,对被告人几乎没有好处,当然,事实上应该作无罪辩护的案件除外。
六、在质证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有破有立原则,不应只专注于“破”,还应寻求于“立”。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防止陷入被控方牵鼻子走的被动境地;另一方面,可以控方证据出现的疑点或矛盾作为突破口,以借力打力的策略实现反攻为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