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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枪案命案的犯罪组织是否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
日期:2021-06-26 08:42:38    点击:
                                                                                                      没有枪案命案的犯罪组织是否也可以认定为黑社会

      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后,必然要通过实施一系列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最大限度获取非法利益,以此维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运营、生存乃至发展壮大并最终对一定区域内的一定行业实现非法控制。简言之,此之谓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四个特征中的行为特征,当然,此中行为,既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非法行为。在非法行为中,既有暴力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行为),也有非暴力行为(如软暴力)。

     然而,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欲对一定区域内的一定行业进行控制,在较长时期内,其行为必然是非法行为与合法行为交替进行,其表现形式必然离不开暴力与非暴力。那么,在一个组织或者说犯罪组织中,若不存在枪案、命案等重大的犯罪案件,这样的一个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吗?按照刑法第294条修正前原文规定,所谓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虽然刑法第294条对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做了一个非常笼统、非常模糊的界定,但是,此后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立法解释的出台及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标志着这一问题已基本上得到解决。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应具有的行为特征与危害性特征来看,这两个特征决定了一个涉黑性质的犯罪组织,若想对一定地域内的一定行业实现非法控制或者形成重大影响力,没有枪案命案等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它怎么能够在当地树立逞勇好斗、睚呲必报、心狠手辣的威名,怎么可能威慑普通老百姓以及对潜在的竞争对手形成心理强制?也许,有人会说,一个長期实施违法犯罪的组织,尽管它没有枪案命案等重大的刑事犯罪案件,但他一样可以成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然而,笔者对此持有不同看法,笔者的意见是;一个组织若没有枪案命案等重大刑事案件的存在,可能连涉恶犯罪集团都算不上,因为,涉黑犯罪与涉恶犯罪,其实说到底就是一层“窗户纸”的问题,就是质与量的问题。有没有重大的刑事案件发生,有无对一定区域内的一定行业实现非法控制或形成重大影响,可以说,这是渉黑犯罪与涉恶犯罪的一个重要分水岭。此外,渉黑犯罪组织的反社会性,也决定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必须有重大犯罪行为的实施经历,否则,在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时应高度警惕。
 当前,在扫黑除恶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普遍现象是:人为“拔高”现象比较常见,而人为“降格”的现象则基本没有。也就是说,将一些本质上仍然属于恶势力的犯罪案件,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将其拔高认定为涉黑犯罪,这是一种非常不应该出现的现象,所有司法人员均应引起高度重视。因为,你们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一旦错判,这些所谓的“黑社会”,往往面临的铁窗生涯在20年至25年之间,即便启动申诉程序,改判几率也是非常的渺茫。

    再如,一些被错误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从证据看,轻微的刑事案件他也没有做过几件,更甭提重大的枪案命案了。然而,令人感叹的是,这些人一旦被抓,最终都无一例外地被追诉、被判了重刑。何也?其中既有司法的原因,也有人性丑恶的原因。一个口碑好、有正义感的人,可能会因得罪权贵而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而另一个声名狼籍的老赖,也有可能在扫黑除恶的运动中成为受保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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