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可否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
关于农村党支部书记能否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问题,《刑法》第294条没有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规定。那么,是不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农村党支部书记就不能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5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此可见,只要是党员,无论是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还是党的基层组织成员,都可以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当然,并不意味着只要具有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的行为,都一概构成犯罪。具体说来,也要视情节轻重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会给予当事人以严厉的党内处分;只有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党员可以成为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这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最新规定,此举表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15条与《刑法》第294条规定的涉黑犯罪存在冲突。因为《刑法》第294条规定了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犯)。但是,我们知道,不是所有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都是党员,也不是所有的党员都在国家机关工作。可以成为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党员,既可能是党的高级干部,也可能是党的基层组织成员,比如说农村的党支部书记。
根据法理,《刑法》是法律规范,由全国人大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内法规,由党的最高组织制定。但是,依照相关理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运用刑法思维并按照刑法技术表述的条文,符合现代法治理念,契合刑法思想,是全面建成法治社会、法治政党的“精神支柱”。显而易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保护伞”的规定与《刑法》第294条是并行不悖的。这是关于村支书能否成为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