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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涉黑案件的刑辩律师应如何对自己的当事人进行庭前辅导
日期:2021-06-23 06:17:12    点击:
                                                                    承办涉黑案件的刑辩律师应如何对自己的当事人进行庭前辅导
 
     记得在上次开庭过程中,不少律师同行都对笔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表现赞赏有加,有的甚至追问是否为此进行了专门的针对性训练。说实话,对于来自同行真诚的肯定,我还是比较认可的。对于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能否有可圈可点的惊艳表现,我以为不外乎以下几点:第一,当事人是否对案件具有足够的信心;第二,当事人是否坚定地认为自己是无罪的;第三,当事人是否具有较好的口头表达能力;第四,承办涉黑案件的刑辩律师是否对当事人进行过专业的庭前辅导,我觉得这一点尤为重要。

    凡事都有头一回。绝大多数的被告人都是第一次上法庭,第一次面对威严的合议庭与公诉人,第一次背对自己的亲属及其他旁听人员。面对公诉人的指控及咄咄逼人的讯问,面对不确定的刑期,面对可能重判的案件走向,如果没有一个强大的心理,十有八九的被告人在这个时候都会崩溃,都会选择放弃,甚至早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以寻求法庭的宽大处理。

      笔者常常在想,刑事案件尤其是涉黑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千挑万选找到律师,委托律师为其或其家属进行辩护,大致来说出于以下目的:首先,希望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向司法机关提出自己或亲属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尽最大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其次,代表当事人及其家属发声。关于“发声”,笔者的理解是,刑辩律师应站在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对当事人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和观点。然而,这种发声绝不应成为承办律师在法庭上的“独角戏”,而应与自已的当事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唯有如此,才能在法庭上突出重点,才能让合议庭成员印象深刻。

     那么,庭前怎么辅导当事人才能达到预期效果呢?笔者以为,应着重从以下几点进行:第一点,积极树立当事人的自信心和勇气。对于当事人不认罪,律师也不认为是犯罪的案件,刑辩律师应积极为当事人打气,鼓励他在法庭上沉着冷静地应对公诉人讯问,重点讲好指控犯罪事实的来龙去脉与前因后果,数量上不多不少,语速上不紧不慢,尽量用平淡无奇、朴实无华的语句去影响法官、去感染合议庭。第二点,刑辩律师通过与当事人核实证据材料,尽可能地帮助当事人回忆案情、再现案情。这样做,不仅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整个案情的框架结构,还可以帮助当事人吃透案件当中的细枝末节。吃透案情的当事人,才能在法庭上有好的表现。当然,刑辩律师的一切“帮助”,均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绝不能怂恿当事人在法庭上做违背事实的虚假辩解及诱导当事人翻供。第三点,告诉当事人,在法庭上,辩护人与当事人的关系好比是“战友”关系,双方有一个共同的目标——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并肩战斗。辩护人与当事人只有在依法辩护的大原则下配合好、发挥好,才有可能决胜于法庭,取得期望之效果。第四点,刑辩律师是刑事实务方面的专家,当事人是案件的亲历者与参与者。律师参与法庭辩护,应在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的基础上,重点就法律适用与证据采信问题发挥所长,而当事人则应侧重于对指控犯罪事实的反驳、质疑与重建。第五点,不建议当事人作无原则的“认罪认罚”。经常参加涉黑案件辩护的律师都清楚,在涉黑案件中,有些明知自己行为不构成指控犯罪的涉黑人员,面对各种威逼利诱,在出于对各种利益的考量与权衡之后,违心地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事实上,有些人员的认罪认罚,与其辩护律师不无关系,可以说他们确实“功不可没”。试问,在涉黑人员根本不构成指控犯罪的情况下,辩护人可以动员当事人主动认罪认罚吗?

     搞刑事辩护有风险,但正是因为有风险,刑辩律师才应依法奋勇前行。当前,在扫黑除恶的司法实践中,由于涉黑案件的特殊性及敏感性,不少刑辩律师在承办涉黑案件的过程中选择了妥协,选择了逆来顺受,选择了默不做声。在辩护过程中尤其是在法庭庭审中,敢于据理力争、敢于依法辩护的刑辩律师那是少之又少,用凤毛麟角来形容一点都不过分。笔者以为,在重大的刑事案件中,尤其是在重大的涉黑案件当中,作为承办律师来说,能不能、敢不敢发出自己应该发出的声音,是检验承办律师在涉黑案件中是否尽责的金标准。

     有人说,司法实践的结果一再表明,刑辩律师介入涉黑案件的作用不大,尽管笔者也比较认可这种说法,但是,这种说法也不能太绝对。笔者与众多律师办理的包头涉黑案不也是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吗?包头的王永明案现在不也退侦了吗?别忘了此中有律师的作用,而且是大作用。同时也别忘了委托人聘请刑辩律师的初衷是什么,难道是裁判结果一定要无罪么?难道是裁判结果一定要轻吗?不是这样的,如是这样,相信有良知的律师也不会接这样的案子。其实,委托人所期盼出现的无罪或罪轻的裁判结果,那是最髙目标,最低目标就是受托律师能否从法理的、情理的角度代表当事人及其家属说出他们想说的话,并说出新的髙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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