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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有失的涉黑犯罪辩护
日期:2021-06-23 06:06:34    点击:
                                                                                                                      不容有失的涉黑犯罪辩护
 
      前天晚上,一当事人家属咨询我,其老公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即将被判处刑罚,在一审庭审中,能够证明其老公无罪罪轻的讯问笔录检方一份都没有出示。但是,据其所言,她老公的辩护人并未及时就此程序问题申请法庭休庭,以至于一审庭审得以继续推进,现很快面临二审上诉问题。

   无独有偶,上述情形在刑事庭审中并非没有先例,笔者在内蒙古某市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曾遇到过同样的事情。在质证过程中,公诉人针对“黑老二”所涉嫌某一具体罪名举证的时候,只向法庭出示了一些在控方看来能证明黑老二有罪或罪重的证据,对于应该出示的证据特别是有利于证明“黑老二”无罪罪轻的证据—讯问笔录,则一份都没有出示。据当事人在法庭上讲,针对本起个罪,从其进到看守所到侦查终结,办案民警至少对其做过五份笔录,笔录的大部分内容均是其关于无罪或罪轻的辩解。但是,令他感到非常气愤的是,公诉人只出示了对其不利的证据,对其有利的证据,比如说五份讯问笔录,公诉人并没有向法庭出示。

    根据相关法津规定以及检察系统内部规范性文件,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证据,必须坚持全面出示证据的原则,也就是说公诉人既要向法庭出示可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同时也要向法庭出示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各种证据。但是,遗憾的是,在上述两起案例中,公诉人没有向法庭出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当事人的辩护人也没有予以及时有效的应对。

     有人说了,公诉人在庭审中没向法庭出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其责任又在谁呢?按照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公安机关(职务犯罪及其他犯罪除外)将案件侦查完毕后,应当将全部指控犯罪的案卷材料移交人民检察院以作审查起诉之用,然后,检察机关再据此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那么,问题来了,像上述案例中,到底是公安机关没有将相关证据向检察院移交,还是在移交后检察机关视而不见,故意不向法庭出示,不得而知。出现这种情况之后,合议庭一般的应对策略是,建议检察院向公安局及时调取,然后合议庭再向相关当事人回复。因为鉴于诉审分离各司其责之制度,即使公诉机关手握某些证据故意在法庭上不出示,审判机关也不能强令检察机关出示,毕竟,到底出不出示证据,出示哪些证据,归根结底是控方的权力,审判机关不能越徂待疱。审判人员这样的答复看似在理,实质没有一点意义,控方听从合议庭建议,真去调取还好,若控方拒不配合,合议庭一点办法没有。况且,即便调来,还存在举证质证的问题,如果证据是在庭审结束后调取到的,还存在一个二次开庭的问题,然而,实践中又有多少人愿意“多事”?所以,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最好的办法就是即时请求合议庭延期审理,待必须出示的相关证据调取之后再行开庭。

     作为辩护律师,尤其是作为重大犯罪案件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不仅要有敢于抗争的勇气和胆量,同时也应具有快速分析决断、快速主張权利的能力,否则,如何应对瞬息万变的庭审突发情况。面对公诉人只出示对被告人不利证据的这种情况,辩护人应向合议庭提出请求,要求合议庭告知公诉人应全面出示证据,在公诉人拒不出示或无证据可出示的情况下,辩护人应及时向合议庭建议休庭,以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其它合法权益。遗憾的是,笔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没有看到当事人的辩护律师有这样的举动,不知是没有意识到,还是虽有意识但慑于涉黑案庭审现场的威严而选择了隐忍。于是,庭审程序由此顺利进行并直至终结。笔者并无意批评这位辩护人,笔者只是想说,古往今来,一切权利都是争取来的。庭审中对于权利的主張,很多时候可能“过了这个村,没有这个店。”法庭不会等你慢慢反应过来,也不会事后从头再来。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讲,一些权利能否实现则事关重大,有时甚至有生死存亡之别。但是,由于辩护律师没有注意到或者虽然注意到了但是不敢主张等原因,极有可能对当事人诉权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如果这样,我以为此乃辩护律师的重大失职。

     何出此言?众所周知,目前,在中国的民商事诉讼中,二审开庭都是一个普遍现象,但是对于刑事案件,除一审判处死立执的外,其他案件甚至包括一些重大的涉黑恶案件,二审法院一般也不开庭审理,尽管法律规定了上诉人及他的辩护人提出开庭审判的申请后法院必须开庭。相对于不开庭审理的审判形式就是书面审理,所以,对于必须出示而又没有被出示的那些证据,法官一般是看不到的,此种情况下,法官如何能够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如何能够正确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如何能够得到保障。当然,在上诉审中二审法院也可能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如果这样,那当然是最好不过了,但问题上,不是一审中所有的程序问题到了二审法院都会被发回,有时也要看运气,尤其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再指望二审法院以程序问题为由发回重审那是难上加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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