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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证据如何使法庭重视
日期:2021-06-23 06:01:43    点击:
                                                                                                                  辩方证据如何使法庭重视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为体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为了庭审的顺利进行及提高庭审效率,控辩双方都不应在法庭上搞证据突袭。
 对于控方,在法庭上有哪些证据需要举证、需要开示,刑诉法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均有相关规定,但是,关于辩方证据应如何在法庭上举证,刑诉法及其他法律并未作具体规定。而在实践中,辩护人的做法也不尽相同。有鉴于此,笔者欲粗浅地谈一下自己在这方面的一些体会,以期抛砖引玉。
那么,辩方提交给法官的证据如何才能得到法庭重视呢?笔者以为:

     一、辩方证据最好在开庭前提交给主审法官。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是法官可以知晓辩方所要出示的证据种类及拟要证明的重点所在;二是法官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案情,以防陷入控方指控犯罪的有罪思维。毕竟,偏听则暗,兼听才能明朗;三是法官都是专业人士,而且法官在决定开庭审理某一案件前一般会提前了解案情、查明和核实证据。在庭审中,法官关注的绝不是无关紧要的细枝末节,而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之处。所以,无论是控方还是辩方,若在庭审中搞证据突袭,只会给对方以仓促上阵之感、无时准备之感,同时、也会令法官心生不快。

    二、证明要点和证明体系要写清楚。辩方向法官提交证据时切忌只提交证据本身,除了证据本身之外,还应制做详尽考究的举证目录。举证目录中需有证据名称、所属种类、份数、来源、提交人或持有人、调取地点、调取时间、原件或复制件等其他信息。除此之外,更重要的是,辩方在证据目录中还应写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证明要点及所提交证据的证明体系。

   三、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控方承担指控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明责任,被指控的当事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所以,对于控方出示的每一份证据,辩方均需就证据的“三性”问题进行严格审查。当控方证据的合法性存在严重问题时,辩方需考虑是否向法院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但是,对于辩方拟出示的证据而言,法官重点关注的是证据的真实性与相关性,若证据的真实性与相关性经得起法庭的审查判断,一般来讲,所举证据是会得到法庭采纳的。

   四、不打无准备之仗,没有把握的证据不要出示。运筹帷幄,才能决胜千里。辩方在法庭上出示的每一份证据都应做到有的放矢。在出示时,辩方需对本方证据能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应了然于胸。对于那些可有可无、无关痛痒、起效不大甚至起反作用的证据,辩方在向法官提交前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有可能会适得其反。
五、对控方证据的反用。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控方用来指控犯罪的证据材料非常之多,有时案卷可达千本之多。但是,辩方面对数量庞杂的案卷材料,心中一定要明白,不是所有的案卷材料都是指控的重要依据,也不是所有用以指控的证据都对控方有利。尽管,一切指控证据材料都来自于控方。根据矛盾的对立统一规律,作为辩方,应用好有破有立的辩护战术。也就是说,辩方利用质证与举证程序,对于控方证据的证明要点不可只破不立,应有破有立。而这个“立”呢,其实就是充分利用辩方证据与控方证据的矛盾之处树立自己的主张和看法,以此来推翻或削弱控方的证明体系。因为,控方证据除了能证明某些事实外,一定还可以证明其它的东西。作为辩护人,应特别引以注意,因为,借力打力,往往能够起到反守为攻、克敌制胜之奇效。

   最后,笔者想说的是:辩方在开庭前向法官提交证据的目的,归根结底还是为法庭辩论提供依据。根据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院三项规程之庭审调查规程之相关规定,完整的法庭辩论应包括发问讯问、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绝不仅指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所以,刑辩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在做好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应化被动为主动,主动地去调查取证。只有这样,才能在庭审中取得一定的主动权,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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