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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渉黑恶犯罪案件的刑辩律师应有大的胸怀与格局
日期:2021-06-23 05:51:29    点击:
                                                                                     办理渉黑恶犯罪案件的刑辩律师应有大的胸怀与格局
 
    选择了远方,就选择了风雨兼程。选择了涉黑恶案件的辩护工作,就选择了更大的心理压力与执业风险,
党中央、国务院推行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项得民心工程。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施以来,各地司法机关有力地摧毁了一批涉黑恶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罪有应得的涉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得到惩处,社会风气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秩序有了根本性的好转,一时间,老百姓拍手称快,满意之声不绝于耳。

    但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说,在某些地方,为了片面追求政绩或为了完成上级下发的硬性指标,不惜违背诉讼规律,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提速审理;还比如说,一些地方侦查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为了实现凑“人头”、凑人数之目的,不惜罔顾事实、违背法律规定,将一些一般性的犯罪团伙视为是涉恶犯罪集团,将一些涉恶犯罪组织“拔高”认定为涉黑性质的犯罪组织。再比如说,一些地方侦查机关在查封、扣押、冻结涉黑恶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时出现了不依法依规行使权力的现象,本应查封、扣押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了全部财产,对一些财产本来不应予以查封、扣押的却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

    本来,根据刑诉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严格执行证据裁判原则,也就是说,法院审理案件的最最重要的依据只能是依法取得的证据,当然,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也一样应该遵循这个原则。还有,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于被指控的渉黑恶过程完美了,其结果往往也是完美的。办理渉黑恶犯罪案件的刑辩律师应有大的胸怀与格局
 成员的财产时出现了不依法依规行使权力的现象,本应查封、扣押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了全部财产,对一些财产本来不应予以查封、扣押的却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

     根据刑诉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应严格执行证据裁判原则,也就是说,法院审理案件的最最重要的依据只能是依法取得的证据,当然,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也一样应该遵循这个原则。还有,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对于被指控的渉黑恶犯罪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到底构成什么样的犯罪?只有法院才有最终的裁判权与决定权。在我们国家,按照宪法及其他法律规定,裁判权归于法院毋需置疑。但是,由于政治体制与政权组织架构的不同,法院在某些案件尤其是涉黑恶案件的审理与栽判中并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这项权力。但是,我们他应明白,在特定情形下,不是法院不想坚持行使自己的权力,关键是其中存在着一些制约它行使权力的法外因素,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并不想在此展开。
徒法不足以自行。笔者想表明的态度是,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刑辩律师不仅不能缺位,而且还应有所作为。在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后,刑辩律师应依据诉讼所处阶段的不同,根据在案证据的具体情况,审时度势地制定和运用自己的辩护策略与战术,做好实体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切实维护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

     笔者作为一个执业近二十年的刑辩律师,在办理渉黑恶案件的过程中,常有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之感。然而,律师的力量又有多大呢?惟有面对问题不回避、不放弃并以问题解决者而不是一味抱怨者的姿态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最有可能达到或实现涉黑恶案件的有效辩护。因为,过程完美了,其结果往往也是完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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